東海縣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事項告知書
東海縣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事項告知書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居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于印發東海縣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東政規發〔2023〕5號)等文件精神,2024年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已開始征收,現就東海縣城區城鎮垃圾處理費有關征繳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縣城區城鎮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居民等,均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營業面積等,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二、征收方式
機關(企)事業單位:繳費單位登陸江蘇省電子稅務局搜索“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選擇所屬期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選擇征收項目“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征收品目“城鎮垃圾處理費”,根據城管環衛部門核定的繳費數據及相應征收項目、品目進行申報、繳費,或至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業務。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已辦理稅務登記并開通電子稅務局的,可參照“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電子稅務局完成申報繳費。未開通電子稅務局的,可掃描右側二維碼下載并注冊“江蘇稅務”APP,通過“城鎮垃圾處理費申報”模塊進行申報繳款。
居民:居民應繳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委托東海縣自來水公司隨水費代征。
三、征收標準
根據《關于印發東海縣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東政規發〔2023〕5號)文件要求,對縣城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經營個體戶等征收標準如下:
生活垃圾處理費:縣城區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每人每月3元。城區常住人口每戶每月5元,暫住人口每戶每月5元。
行業垃圾處理費、生產垃圾處理費:企業自愿委托環衛部門代運,由雙方簽訂代運協議,協商確定代運費用。
1、專業市場,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各類生產資料市場,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等,各類專業市場收費標準按每平方米每月0.2元。
2、醫院住院部、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等客房服務,收費標準為每床每月6元,按實際床位數的70%征收。
3、餐飲、酒吧、飲食等行業(包括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旅游業餐飲部分),收費標準為營業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戶每月18元征收,營業面積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元征收,營業面積包括餐廳、廚房、休息室、倉儲等面積。
4、小型超市、小型教育培訓機構、小型娛樂場所、照相館、服飾、辦公文具、電腦耗材、五金材料、車站、停車場、車輛銷售、修理廠、加油站、廢品收購站、理發及美容店,五金水暖、網吧、藥店、門診或診所、房地產售樓處、珠寶店等商業、服務業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0.30元,30平方米以下每戶每年108元。
5、舞廳、保齡球館、健身房等的娛樂業,每平方米0.20元,每戶每月最高不超過1000元。
6、各類臨時攤點,收費標準按攤點占道長度每米每日0.5元。
四、征收管理
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縣城區垃圾處理費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催報催繳,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入庫。縣環衛部門對繳納義務人的繳費情況做動態管理,對漏繳、少繳、遲繳的,反饋稅務部門核準并進行更新、更正、催繳補征。
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拒不繳納的,稅務、財政、環衛、人民銀行聯合上報相關部門納入征信系統,并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國家建設部第157號令)第六章第38條中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感謝廣大市民對東海縣環境衛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敬請大家對我們工作中不足之處給予建議和指正,共同營造良好的縣城區衛生環境。
咨詢電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0518-87251693、稅務部門12366
東海縣環境衛生管理處
國家稅務總局東海縣稅務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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