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連發改價格發〔2019〕505號)
各縣、區發改委(發改局)、住建(規建)局、水利(水務)局,各供水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實施國家節水行動”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進一步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連云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省物價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水利廳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蘇價工〔2018〕107號)等相關規定,并結合連云港實際,現就完善我市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市區(不含贛榆區)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和自建設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以下簡稱用水戶)納入用水定額(計劃)管理,對用水量超過核定定額(計劃)用水指標的用戶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其中,對已公布行業用水定額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審計的用戶實施定額用水管理,對暫無定額標準、尚不具備實行超定額管理條件的用戶實施計劃用水管理。同一用戶不重復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執行居民水價的市政、環衛、綠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暫不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自備水源用戶,按照《江蘇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二、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
市、區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國家及省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結合本地水資源狀況,綜合考慮用戶生產、經營、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實際用水量,核定定額用水量、計劃用水量。
用水戶因用水規模、行業性質等發生變化,需調整本年度用水定額用水計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重新核定用水定額用水計劃水量。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用水定額用水計劃進行修訂、補充或者完善。
三、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用水。根據實際用水量計量,用水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水量,除繳納對應類別水費外,須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水費:
第一檔: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超計劃用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一倍征收;
第二檔: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二倍征收;
第三檔:在20%以上25%以下(含25%)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三倍征收;
第四檔:在25%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四倍征收;
第五檔:31%以上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五倍征收。
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行業,超定額超計劃用水使用的加價標準按以上加收標準1.5倍征收。
供水水價為各類別自來水基本水價,不包含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等各種附加費用。
四、計費周期和方式
對用水戶超過定額(計劃)部分按月實行加價收費。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由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使用自備水的加價收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五、征繳程序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戶按規定標準收取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超定額超計劃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對收到本期加價水費征收通知單7個工作日內未繳納的,除應繳納加價水費外,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無正當理由拒絕
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的用水戶,將提供給信用管理部門納入信用“黑名單”。
六、資金用途
對用水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征收的費用,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用于節水管理、自來水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對節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戶進行獎勵、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責任。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分檔水量劃分和加價標準制定工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核定、加價水費的征收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供水企業要及時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戶水量信息并配合做好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
(二)實行分級管理。計劃用水實行市、縣(區)分級管理,各縣(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計劃用水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實施方案。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縣(區)、各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企業要加強輿論宣傳,強化水情教育,引導用水戶樹立節水觀念,提高節約用水自覺性。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八、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連云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連云港市水利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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