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 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指導性 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關于公布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指導性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連價工[2011]126號)
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連云港市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連建工[2011]249號)規定,經相關程序,現公布我市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指導性收費標準(試行)并就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指導性收費具體標準(試行)見附件。
二、住宅開發企業委托供水單位建設供水設施的,建設費用戶按不高于附表所列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試行)執行。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至居民自來水計量裝置(表池、水表)止的工程建設,包括供水設施材料和設備購置、安裝、調試等。
三、供水單位應當安裝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負責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保證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其維護、運行和管理費用,由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給供水單位,按不高于附表所列新建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試行)執行。
居民區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供水企業對居住區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
最終用戶戶內管道等用水設施仍由最終用戶負責管理。
四、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費,按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收取。建筑面積已建設部門批準的施工許可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五、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的指導性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布。供水單位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將服務內容、價格依據和標準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高度≤18m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有加壓設施的,其運行維護和管理費按照不高于附表所列B欄對應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的80%執行。
七、本標準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
連云港市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費指導性標準
項目名稱及分類 |
A
|
B
|
C
|
D
|
|
建筑高度≤18m
|
18m<建筑高度≤45m
|
45<建筑高度≤75m
|
75m<建筑高度≤100m
|
||
建設費
|
≤3萬
|
21
|
28
|
32
|
34
|
3萬㎡<建筑面積≤5萬㎡
|
20
|
23
|
28
|
30
|
|
建筑面積>5萬㎡
|
18
|
20
|
25
|
27
|
|
運行維護管理費
|
建筑面積≤5萬㎡
|
|
20
|
25
|
26
|
建筑面積>5萬㎡
|
|
16
|
17
|
20
|
單位:元/㎡
說明:
1、本表“建筑面積”是指各類住宅的總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
2、費用的計算等于建筑面積乘以對應的每平方米單價;
3、建設費不含供水設施用房土建費用。
4、運行、維護和管理費含泵房運行動力電費。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